关于发布《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规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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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规程》的公告
(2018)第002号
为提高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相关案件的办案能力,保障本所律师的执业权益,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执业行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求,组建成立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督导办公室,并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规程》,现予公告,供本所律师严格遵行。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20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规程
金亚太行管字(2018)第016号
第一条 为提高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相关案件的办案能力,保障本所律师的执业权益,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执业行为,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督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公室”)依据本规程行使职权,督导办公室接受本所所属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领导,同时接受本所管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所督导办公室对全所(包括总所及刑辩分所)所有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行为均有督导权。督导办公室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督导承办律师和档案管理人员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第四条 本所督导办公室设高级督导员两名,负责对相关案件进行技术指导及风险防控审查;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工作组成员若干,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包括案件备案、督导,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接、与其他律师事务所交流办案经验,组织全所律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案件讨论等。督导组成员本人办理涉黑案件的,不得以督导办公室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自身案件督查事宜。
第五条 督导办公室应督促律师事务所指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要求、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具体承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充分利用本所网站、刑事下午茶等各种途径,宣传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正确做法、经验和成效,对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有效激励广大优秀刑辩律师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第六条 本所督导办公室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时依法执业;
(二)维护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时的执业权益;
(三)对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进行全程督查管理;
(四)总结、交流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工作经验;
(五)组织本所律师进行涉黑案件业务技能培训和涉黑案件执业纪律培训;
(六)与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接,报备本所涉黑案件办理状况;
(七)对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第七条 本所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各项制度。本所律师在接受涉黑案件委托之后,必须于当天及时向督导办公室书面报备案件相关情况,包括案发地、涉案人数、委托时间、委托人身份等情况,由督导办公室工作人员予以登记记录。
第八条 督导办公室在收到律师报告之后,应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如遇紧急情况,督导办公室应监督律师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之后,督导办公室应监督律师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案件办理的书面总结。
第九条 同一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不同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中不同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须要求相关律师告知委托人并经其书面同意,委托人同意的,将书面材料交督导办公室备案;委托人不同意的,应及时解除委托关系。
第十条 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及时向督导办公室报告案件进展。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并向督导办公室报告案件内容,提请督导办公室组织全所律师集中讨论,以便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
第十一条 办案过程中,如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应当向督导办公室申请组织全所律师进行集体研究。承办律师报告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督导办公室集体研究辩护思路可行性并由高级督导员提出督导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如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应当及时向督导办公室汇报,可在与督导办公室沟通之后,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督导办公室在审查相关情况后,认为确有侵害律师执业权利事实的,应当督导律师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维权,防止言行过激。同时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三条 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的,必须参加督导办公室开展的办理涉黑案件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办理涉黑案件的办案能力。同时督导办公室也鼓励律师将自身办理涉黑案件的经验进行总结并与大家分享。例如如何在庭审程序中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充分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如何进行有效地调查取证;如何做到在庭上的辩护工作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如何与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就案情进行必要的沟通,保证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和庭审顺利进行等。
第十四条 督导办公室对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进展和动态持续跟进,监督律师依法办案,保障律师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执业规范。律师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要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等,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督导办公室发现本所律师在办理涉黑案件过程中存在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关律师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做出书面报告对违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经督导办公室审议之后,上报本所管委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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