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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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856968158
王非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研究员,安徽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新闻媒体法律评论员,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十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范、以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事务。
王非律师曾办理多起法院判决无罪案件,改变罪名定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中纪委、安徽省委巡视组交办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亿元诈骗犯罪案件,贩卖毒品数十公斤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抛尸案件,故意伤害案件致人死亡案件,强奸抢劫案件,贩卖假币案件,拐卖妇女案件,死刑案件、及其他众多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王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醇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多起死刑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缓刑辩护、取保候审、法律风险防范等成功案例。近年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人身与财产犯罪、毒品犯罪辩护和研究,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当事人充分认可。
王非律师所执业的安徽省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省十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蒙城北路有两处五A级写字楼办公场地,办公面积4000平方米;在安徽长丰、芜湖、阜阳、六安、亳州等地开设分所,是安徽省规模最大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重点高校的本科和硕博研究生定点培养和实习基地。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王非律师为安徽省银保监局、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安徽教育出版社、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元太(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恒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王非律师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如黄某700万元诈骗无罪案(一审、二审均判无罪),吴某全案脱恶案件(起诉意见恶势力十年以上,实判九个月),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元),崔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涉案20亿元),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与合肥墨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信贷纠纷案件,安徽银监局行政复议案,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与安徽天徽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元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安徽恒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安徽思远博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国银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公司内部清算等诉讼、非诉讼案件。
本着“用心做人、专心做事”的理念,王非律师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以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事务。
王非律师 【13856968158】近年办理的部分案件(截至2019年12月)
一、部分无罪、改变定性案例:
1、黄某诈骗无罪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00352号,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法院(2018)皖11刑终51号。
http://www.xs180.cn/Article/1894.html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女诈骗700余万元,建议处刑十年以上。案件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层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王非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法院采信承办律师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胡某女无罪。一审判决后,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王非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继续代理此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无罪。
2、凤台县吴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脱恶案件,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1刑初404号。
网站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是在拆迁过程中伴生的刑事案件,是巡视组、督查组回头看督办案件,社会敏感性高。起诉意见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14起。按照刑事法律规定,首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首犯的辩护律师。作为审查起诉第一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办案机关几乎全部采信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成立;全案脱恶,组织领导者、主犯不成立;从起诉意见指控14起寻衅滋事行为,到仅仅认定1起寻衅滋事行为,一审实判九个月。
3、季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脱恶案件,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肥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本案系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合肥市轨道交通项目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系中央巡视组关注,合肥市监察委、合肥市公安局指定办理案件。办案机关指控季某犯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王非律师接受第一被告人委托代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不予认定。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4、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罪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刑终字第0394号。
新闻报道 新华网:
http://www.ah.xinhuanet.com/news/2010-01/20/content_18812059.htm
新闻报道 中安在线:
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0/01/21/002600610.shtml
本案涉案金额10亿元,2010年7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处集资诈骗罪,首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公司管理人员犯集资诈骗罪,均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2010年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阜阳中院重审改变定性,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犯由死缓改为十一年有期徒刑(后经减刑,实际服刑九年)。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余某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六年有期徒刑。
5、曹某诈骗罪终止侦查案件。河南省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刑侦)收保字【2018】10111号。
2018年11月办理,在侦查阶段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之后对诈骗罪终止侦查。
6、诈骗罪改变定性合同诈骗罪案件,合肥市包河区法院(2019)皖0111刑初120号。
网站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诉机关指控利用车贷实施诈骗,全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采信辩护意见,由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实判三年十个月。
7、诈骗罪改变定性非法经营罪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庐阳检刑诉【2019】133号。
侦查机关以股票期货平台实施诈骗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采信辩护意见,对王非律师代理的被告人由诈骗罪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建议量刑由十年以上改为五年以下,其他部分被告人仍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现在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取保候审。
8、刘某诈骗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38号。
网站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以诈骗罪立案,并对刘某以诈骗罪实施逮捕。王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改变对刘某的定性,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缓刑。其他被告人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9、贩卖毒品25公斤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阜阳中院重审一审改判缓期二年执行。
安徽临泉县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高达25公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律师代理二审,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改判。
10、麻某(彝族)贩卖毒品案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刑初字第00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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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有期徒刑。律师在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接受委托,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协调,争取二次开庭。二次开庭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1、汪某挪用公款、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案,二审法院改判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安徽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挪用公款罪指控共有六笔款项,金额总计1500万余元;受贿及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总共有9人共计16笔款项;职务侵占36万元;挪用资金75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改判,减少判罚刑期。
12、王某组织卖淫罪撤销案件,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庐公(城)撤案字(2018)17号。
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王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办理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予以撤案。
13、敖某组织卖淫罪改变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刑初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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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指控敖某犯组织卖淫罪,律师提交应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意见被采信,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轻判。
14、王某寻衅滋事罪改变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获轻判,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刑初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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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王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在逮捕期间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公诉机关采信律师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轻判。
15、火灾致人死亡无罪案件,合肥市长丰县消防大队,长消火认字【2019】第0017号。
2019年7月,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某厂区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事故认定过程中据理力争、安抚受害家属,经合肥市长丰县消防大队认定我方无责任,不构成犯罪。
16、李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发回重审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刑终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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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涉嫌醉酒驾驶,一审判决构罪并处实刑,如判决生效,该公职人员即失去公职。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通过会见、阅卷,辩护律师发现该案在现场呼气检验、血液提取、血液检测鉴定等诸多环节均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二审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为案件赢得转机。
二、职务类犯罪案件
17、丁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刑初614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刑终398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刑初185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刑终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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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根据中纪委、安徽省委第二巡视组等单位转交到司法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争议极大,涉及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和书面证据的冲突、身份关系等诸多复杂问题。
王非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并在重审二审获改判减轻处罚。
18、马鞍山市某医药公司总经理童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医药公司股东之间因利益纠纷引发,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童某因公司其他股东的举报,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犯罪,是典型的因公司股东利益关系引起的公司类型刑事犯罪案件。
19、芜湖市拆迁办主任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合肥市住建办主任李某挪用公款、贪污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合肥市住建办负责人将房地产开发公司保证金借给其他公司经营使用,并使用单位小金库资金用于旅游及其他开支,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本案关于相关费用是由单位决定使用,还是由个人决定使用存在分歧,对案件定性争议巨大。
21、安徽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某挪用公款、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案,二审法院改判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汪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挪用公款罪指控共有六笔款项,金额总计1500万余元;受贿及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总共有9人共计16笔款项;职务侵占36万元;挪用资金75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改判,减少判罚刑期。
22、季某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肥东县人民法院,肥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本案系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合肥市轨道交通项目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系中央巡视组关注,合肥市监察委、合肥市公安局指定办理案件。办案机关指控季某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类罪案件
23、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罪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刑终字第0394号。
新闻报道 新华网:
http://www.ah.xinhuanet.com/news/2010-01/20/content_18812059.htm
新闻报道 中安在线:
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0/01/21/002600610.shtml
本案涉案金额10亿元,2010年7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处集资诈骗罪,首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公司管理人员犯集资诈骗罪,均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2010年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阜阳中院重审改变定性,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犯由死缓改为十一年有期徒刑(后经减刑,实际服刑九年)。王非律师代理被告人余某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六年有期徒刑。
24、阜阳农业银行李某涉案金额18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5、“光大宏创”网络平台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83号。
网站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闻报道 搜狐网: http://www.sohu.com/a/125992055_475922
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将案件涉案金额控制在300余万元,采信自首意见,从轻处罚三年六个月。
26、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刑终300号。
网站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涉案3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7、孙某合同诈骗案,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刑初字第00273号
本案被告人伪造虚假的房产权属证书、重复向多人出售,犯合同诈骗罪,法院采信了王非律师辩护意见,轻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8、中港集团出国移民蒋某合同诈骗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刑初14号。
新闻报道 新浪网:
http://ah.sina.com.cn/news/s/2015-04-30/detail-iavxeafs6571708.shtml
新闻报道 安徽网:
http://www.ahwang.cn/hefei/20150430/1421529.shtml
本案系2015年公安部挂牌案件,涉案1900余万元。
29、施某票据诈骗案,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478号。
网站链接:
涉案380余万元,采信自首意见,获轻判。
30、刘某诈骗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38号。
网站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以诈骗罪立案,并对刘某以诈骗罪实施逮捕。王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改变对刘某的定性,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缓刑。其他被告人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1、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系列诈骗案件。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