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7-10-26

 

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

人身危险性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如何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其人身危险性的强弱就显得尤为重要。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有犯罪人的罪犯人格、犯罪人所处社会和自然环境以及犯罪人的行为表现。

一、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是指罪犯的反社会性格,既包括犯罪人在犯罪前的人格,也包括犯罪人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格,以不负责任和违背道德的行为模式为主要特征。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查犯罪人的成长经历来评估其犯罪人格。罪犯的成长经历,包括罪犯的年龄、性别、生理、个性、气质、教育程度、生活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状况、工作情况、个人生活史等。这些资料一般都是通过相关人员与犯罪人进行会见中取得,具体内容包括:(1)家属关系与生育史;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监护人的住址、职业、资产、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家庭内的气氛、生活规律、家庭的理想;犯罪人对父母和妻子的态度和关系。(2)学历、学习成绩、爱好或厌烦的学科;对学校和教师的态度;退学理由和升学愿望;与同学的关系。(3)居住地和近邻的环境;近邻对罪犯的信任和感情;家庭迁移情况;过去和现在的交友情况。(4)职业经历;转退职的理由;出勤状况;工作成绩;对工作抱有的希望和态度;与同事的关系。(5)过去和现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资产;负债的理由、偿还计划和偿还情况。(6)病历;过去和现在的身体状况。(7)道德品质、宗教信仰、娱乐、习惯、兴趣。(8)婚姻和性生活状况。(9)身心健康状况。通过以上情况的调查,可以对罪犯的犯罪人格形成过程有全面的了解,对罪犯的性格特征、气质类型、认知特点、情绪情感特点、自我意识做进一步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对罪犯的人格特征作出界定。

二、犯罪与违法史

一般来讲,犯罪人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而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反过来又会强化犯罪心理。所以,犯罪人的犯罪与违法史可以反映罪犯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反映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罪犯的犯罪与违法行为史的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犯罪类型。根据实施犯罪的次数以及对犯罪生活的依赖程度,可将罪犯分为初犯、累犯和惯犯。其中,累犯和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2)犯罪动机。罪犯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两类:贪婪型和发泄型。对这两种类型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价,要结合他们犯罪动机的目标指向性、动机冲突和动机背景来进行分析。(3)计划性。长期预谋、精心策划的犯罪,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4)意志努力程度。一般来讲,为完成犯罪目的不惜一切手段、誓不罢休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过失犯罪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5)犯罪后表现。主要指罪犯对犯罪的事后态度。如果罪犯在犯罪后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具有自首、坦白交代的情节,那么其人身危险性就较小。

三、改造表现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除了考虑犯罪人的人格因素和犯罪行为外,我们应更多地关注犯罪人在改造中日常表现。我们矫正罪犯的目的就是将他们改造成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犯罪人在监狱内的表现,作为衡量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标准。罪犯的改造表现主要体现在认罪服法,接受管理、教育、劳动、生活等方面。针对犯罪人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各个监狱制定了一系列的记分考核制度,考核成绩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在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评价时,我们尤其要注意罪犯亚文化问题。罪犯亚文化产生于监狱,是监狱中的罪犯群体所特有的与社会主流相背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体系。它既体现出鲜明的反社会倾向,又带有监狱的烙印。罪犯监狱化的表现有:崇尚暴力、封建行帮思想,贪图享受、懒惰,逞强好胜、阳奉阴违,喜欢文身、暗语,养成依赖、被动、缺乏思考性的行为习惯等。

四、与犯罪人有关的社会环境因素

菲利曾指出:“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非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因此,我们知道人类的不幸产生于上述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他更进一步指出:“除非认为犯罪是特定生理和心理构成在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作用的结果,不能对犯罪作出任何其他科学解释。”社会环境因素对人身危险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社会环境因素都是评价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只有与犯罪人有关的社会环境因素,才能作为评价犯罪人人身危险大小程度的因素,因为只有与犯罪人有关的因素才能对犯罪人的性格和教育、改造起作用,从而影响人身危险性大小程度,这主要包括家庭、学校教育、婚姻状况、职业等。家庭和睦、婚姻美满、具有较好的职业、受过良好教育的犯罪人由于生活中未受过大的挫折,易于明辨是非,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念,其接受教育改造的可能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因而较小;而没有正当职业、生活无着落、从小就没受过很好的教育、家庭关系紧张、婚姻不美满的犯罪人由于缺少社会家庭的关怀,易于破罐破摔,难于接受教育改造,因而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五、其他影响罪犯再犯的可能性因素

如果我们从再犯预测的角度来讨论人身危险性,除了评估犯罪人的人格特点和犯罪及其违法表现两个重要因素外,还应该把影响罪犯再犯可能性的因素也考虑进去,尽管这些因素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起着背景作用,例如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因素,在此不做详细论述。在其他影响因素中,我们尤其要注意其中的社会因素之一,即社会帮教。因为对于刑满出狱的罪犯来讲,他们再犯可能性的危险期一般在出狱后3—5年,在这期间,他们要面临很多现实的困难,如就业谋生、社会的歧视、昔日同伙的拉拢等,再加上他们在监狱形成的被动、依赖性的人格,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社会的帮教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我们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衡量时,也应当了解罪犯所在地的帮教机构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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